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56號原告錞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翔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被告丰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