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告 王和信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吳鴻奎 律師上列原告王和信與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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