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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