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宗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紹華
李慶光
一、債務人李紹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紹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慶光清償之。
二、債務人李紹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紹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慶光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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