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聲請人 蘇峰文 本件原告 謝睿駿 與被告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又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定於107年10月22日宣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