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62號原告 林榮進
林 陳素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林易徵 律師複代理人 戴敏璋 律師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許侑珊 律師
湯俊傑 律師 廖健君 律師 吳宜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5年9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9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