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被告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權利範圍欄中「20/100000」記載,應更正為「20/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