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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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抗告人 徐吉一 上列抗告人因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繳納,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