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上訴人即被告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睿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4,366,250元-1,450,000元=2,91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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