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70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維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