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裘佩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