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00七號原告甲○○被告 鄒紹騰 即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