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後,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