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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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桃簡字第16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乙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9日10
7年度桃簡字第1684號判決,提起上訴(被告誤書為「抗告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查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684號判決於民國
108年1月17日寄存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設籍住所,又於108年3月28日寄存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號12樓之15之居所,有送達證書2紙存卷可稽。被告之上訴期間屆滿日期自以判決正本寄存送達於居所者,較之寄存送達於住所者為後,是以判決正本寄存送達於居所者為準,合先敘明。再寄存送達經十日始發生效力,再計十日之上訴期間,是被告之上訴期間至108年4月18日24時即已屆滿。而被告遲至108年5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向台北監獄長官提起之本件抗告狀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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