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五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即異議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H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台中縣○○鄉○○路與榮華街口,與 陳永偉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附載 張家源 肇事致張家源死亡,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並於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等情。
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則以:該車禍雖致被害人張家源死亡,惟異議人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經台灣省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異議人並無肇事因素等語,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本院經查:異議人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台中縣○○鄉○○路與榮華街口,與陳永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附載張家源肇事致張家源死亡,固有台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在卷足憑,惟該車禍事件經台灣省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異議人並無肇事因素,此有灣省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一紙在卷可按。則異議人辯稱其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情,難謂無据。且查本件車禍肇事之刑事責任尚在檢察官偵查中,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相字第二九六八號相字卷可按。本院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立法意旨,認原處分機關應俟最後鑑定結果再予裁罰,以示公允。茲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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