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中埔鄉義仁村十三鄰卅五之六三號住處,因故與其妻乙○○○發生爭執,一時氣憤,竟基於傷害之故意,毆打乙○○○,致乙○○○受有左上前胸挫、瘀傷及右上臂腫等傷害。經被害人乙○○○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傷害犯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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