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3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告 陳敏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行關於「權利範圍二十分之四二九三」之記載(共貳處),均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四二九三分之二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