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熊小瑋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216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小瑋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熊小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9月19日2時5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文昌橋上。
(三)行為:手持玻璃酒瓶於車輛經過時對之投擲,而有危害他人
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熊小瑋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1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