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熊小瑋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216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小瑋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熊小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9月19日2時5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文昌橋上。

(三)行為:手持玻璃酒瓶於車輛經過時對之投擲,而有危害他人

  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熊小瑋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1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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