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許應弓 被告 葉弘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7109.4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元,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5,652元(900×7109.42×2/3=4,265,6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