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 葉福利 相對人 葉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40元,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其預繳而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其金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