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子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自應由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同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受刑人林子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5年2月│├──────┼─────────┼─────────┼─────────┤││99.9.23下午6時10分││││犯罪日期│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9.9.23│98.6.22晚間8時34分│││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臺中地檢98年偵續字││年度案號│3845號│25649號│50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豐簡字756號│99年豐簡字789號│99年上訴字137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6│99.12.10│99.8.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豐簡字756號│99年豐簡字789號│100年臺上字6595號││判├────┼─────────┼─────────┼─────────┤│決│判決確定│99.12.27│100.1.10│100.11.24│││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執字│││474號│1389號│14612號│└──────┴─────────┴─────────┴─────────┘◎受刑人林子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8.7.11下午1時15分│││├──────┼─────────┼─────────┼─────────┤│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8年偵續字││││年度案號│50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上訴字1373號││││實├────┼─────────┼─────────┼─────────┤│審│判決日期│99.8.18│││├─┼────┼─────────┼─────────┼─────────┤││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659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11.24│││││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字│││││14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