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上華
洪主雯 律師 陳瑾瑜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謝予綸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張究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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