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明吉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