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