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0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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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綽號 葉晋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030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會款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互助會會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