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270號、偵字第5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曾丁財 」署押共貳枚、「 宜玉梅 」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在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署名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乃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然因被告行為後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將改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而依施行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則應從一重之罪處斷,比較新舊法規定,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未坦承全部犯行,暨其智識程度不高、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於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附表所示文書上各該署押均係被告偽造,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偽造私文書之名稱│偽造之署押│數量│├──┼───────────┼─────────┼───┤│一│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左列申請書簽名欄內│壹枚│││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曾丁財」簽│││││名││├──┼───────────┼─────────┼───┤│二│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左列約定書簽名欄內│壹枚│││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偽造之「曾丁財」簽│││││名││├──┼───────────┼─────────┼───┤│三│中國信託Wish現金卡貸款│左列約定書簽名欄內│壹枚│││約定書│偽造之「宜玉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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