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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