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古忠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秀玉孫玉美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人僅以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之部分廢棄」,然並未於上訴聲明中敘明廢棄部分應為如何之分割,難認上訴人業已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為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聲明。
二、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逕向本院補繳(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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