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南亞花園廣場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敏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月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曹月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若無法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曹月明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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