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9號聲請人偉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丕偉 上列聲請人偉崴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BADRIYAH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偉崴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BADRIYAH(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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