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1號證人 陳家慶 上列證人因被告 侯貴笙 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之「 陳嘉慶 」,應更正為「陳家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陳嘉慶」,應更正為「陳家慶」,且證人陳家慶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載明於原裁定之當事人欄,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