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清字第二十一號債務人 林玲玉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提出債務人之配偶 王建文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
明細、民國九十九、一百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