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曜笙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借提於台北看守所被上訴人即原告 閆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第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