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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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47號再抗告人 吳嘉雄 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01年9月24日所為101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已於101年9月27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1年10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