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美珠選任辯護人廖希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233號、107年度偵字第12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廖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二、偽造如附表一「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印文」欄所示之署押、印文,均沒收之。
三、未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廖美珠係 徐明信 胞妹,自小出養予他人, 徐逸凡 則為徐明信之子。廖美珠自民國101年8月起,邀約徐明信投資桃園市、新北市、新竹市、宜蘭縣、苗栗縣等地之菜市場攤位,經徐明信允諾後,徐明信即自101年9月起,陸續交付投資款項予廖美珠,廖美珠承租上開等地之菜市場攤位後,復轉租攤位予攤商,藉此獲取攤位租金差額利潤,並以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徐明信投資獲利。詎廖美珠明知自103年1月1日起,已無菜市場攤位可供投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0日止,在徐明信位於桃園市○○區○○里0鄰○○00號之住處內,向徐明信佯稱投資如附表一所示之菜市場攤位,每一攤位投資新臺幣(下同)72萬至80萬元,每年即可有20萬至29萬元之租金獲利等語,致徐明信陷於錯誤,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匯入廖美珠提供之桃園市○○區○○○路○○○○○○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廖美○○○區○○○路分部00527帳戶)○○○區○○○路分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廖美○○○區○○○路分部60805帳戶)、 許伯敬 申辦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許伯敬郵局帳戶)共計4億5,130萬1,770元,徐明信並以徐逸凡名義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匯入廖美○○○區○○○路分部00527帳戶共計交付9,26
5萬元,廖美珠為免上開詐欺徐明信犯行曝光,於徐明信每次匯款後一週內之不詳時間,偽刻如附表一(除編號1、3、5號外,編號20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房屋租賃契約時間為104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所示之出租人姓名之印章,復在其桃園市○○區○○路○○巷○○號住處偽造如附表一(除編號1、3、5號外)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接續持如附表一(除編號1、3、5號外)所示之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向徐明信行使,用以掩飾詐欺徐明信之犯行,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被偽造署押之出租人」欄所示之人。嗣於105年12月10日,廖美珠所交付之租金支票經提示後未獲兌現,廖美珠乃向徐明信自承前開如附表一(除編號1、3、5號外)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均係偽造,徐明信始知受騙。
二、案經徐明信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見本院審重訴字卷第49頁正面),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具有證據能力。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美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見偵7233卷一第2至6頁、第7至8頁;他字卷第264至266頁、第272頁;偵7233卷二第3至4、186至187頁;本院重訴字卷第202頁反面、第204頁正面),核與證人徐明信(見偵7233卷一第12至15頁;他字卷第3至
4頁、第262至266頁、第272頁;本院重訴字卷第189至
191頁正面)、徐逸凡(見他字卷第3至4頁;本院重訴字卷第191反面至194頁正面)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徐逸凡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徐明信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徐逸凡彰化銀行帳戶代收款項抄錄簿、支票(支票號碼:AB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號碼:00000000號)、徐明信與廖美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廖美珠手寫內容翻拍照片、桃園區農會106年2月21日桃區農信字第1061000808號函暨檢附廖美珠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06年6月27日和解契約、徐明信渣打銀行代收票據記錄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彰化銀行台幣託收票據查詢、彰化銀行貸款帳戶歸戶查詢、支票(支票號碼:AB0000000、AB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號)、徐明信匯款給廖美珠之匯整紀錄與匯款單、徐逸凡匯款給廖美珠之匯整紀錄與匯款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單、桃園區農會107年2月20日桃區農信字第1061000536號函暨檢附廖美珠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9至26頁、第27至52頁、第53至59頁、第60頁、第61至63頁、第64至66頁、第67至69頁、第70至86頁、第87頁、第95至250頁、第276頁;偵7233卷一第19至21頁、第22至23頁、第32至46頁、第47至52頁、第53頁、第54頁、第84至85頁、第86至87頁、第88至90頁、第91至92頁;偵7233卷二第6至175頁、第176至177頁、第
182頁;本院重訴字卷第40至128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可資佐證,是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自可採信,足見被告於前揭時間,接續詐欺徐明信後,復接續持如附表一(除編號1、3、5號外)之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向徐明信行使,用以掩飾詐欺徐明信犯行甚明。
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之低度行為,為偽造印文之高度行為吸收;而其偽造印文、署押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行,先後以相同手段,向同一被害人徐明信詐取財物,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罪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另被告為避免徐明信查覺上開詐欺犯行,乃於詐欺徐明信後,密接行使如附表一(除編號1、3、5號外)之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各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間,獨立性亦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自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詐欺取財(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卻以前揭方式,詐騙告訴人徐明信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而詐欺所得金額高達為5億4,39
5萬1,770元,被告詐欺得款後,為掩飾犯行,竟密接行使如附表一(除編號1、3、5號外)之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所生之危害及損害實屬鉅大,兼衡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雖曾與告訴人徐明信達成和解,然並未依約履行,併酌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販售服飾,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至被告之辯護人以被告僅有國小畢業,智識水準不高,其詐
騙係因以債養債,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法定本刑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私文書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被告詐欺所得金額高達5億4,395萬1,770元,被告所為毫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之情事,而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不符,是辯護意旨此部分所請,自難准許。
三、沒收部分: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觀刑法第219條規定甚明。刑法第219條乃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特別規定,而是項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164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參照)。準此,扣案如附表一「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印文」欄所示之署押、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因被告已持向告訴人徐明信行使,均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均係伊詐
欺徐明信所得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第202頁反面),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詐欺款項,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本件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前揭詐欺取款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對象,尚
及於告訴人徐逸凡,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㈡訊據被告廖美珠堅詞否認涉有此部分犯嫌,辯稱:詐欺取財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對象都只有徐明信一個,並沒有徐逸凡,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都是伊詐騙徐明信所得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第202頁反面)。經查,證人即告訴人徐逸凡於審理中證稱:針對被告投資攤位,伊與被告間沒有任何直接接觸,詳細都是伊父親跟伊講,伊沒有跟被告說過話(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93至194頁正面),核與證人徐明信於審理中證稱:伊跟被告合作投資攤位,從頭到尾都是伊跟被告在談,徐逸凡都沒有介入,伊利用徐逸凡帳戶匯款等語相符(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91頁正面),足見本案係被告詐欺徐明信後,徐明信乃以徐逸凡名義,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予被告。基此被告辯以本案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對象僅有徐明信一人等詞,自屬有據,是關於徐逸凡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前揭詐欺取款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提起公訴,檢察官鄧瑋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偽造署押│攤位位置│契約書所載租賃期間│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印文│備註(附件:扣案之│││之出租人││││房屋租賃契約書)│├──┼─────┼────────────────────┼──────────┼─────────────┼─────────┤│1│ 朱奕賓 │新竹縣○○鄉○○街○○號內部左右市場口│101.09.01~104.08.31││已滅失。│├──┼─────┼────────────────────┼──────────┼─────────────┼─────────┤│2│朱奕賓│新竹縣○○鄉○○街○○號內部左右及腹部市場│104.09.01~107.08.31│朱奕賓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口三格││││├──┼─────┼────────────────────┼──────────┼─────────────┼─────────┤│3│朱奕賓│新竹縣○○鄉○○街○○號店面全部│102.07.01~105.06.30││已滅失│├──┼─────┼────────────────────┼──────────┼─────────────┼─────────┤│4│朱奕賓│新竹縣○○鄉○○街○○號左右店面全部│105.07.01~108.06.30│朱奕賓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二。│├──┼─────┼────────────────────┼──────────┼─────────────┼─────────┤│5│ 林淑香 │台中市○○區○○街○○○○○號左右共 四格 │101.09.01~104.08.31││已滅失。│├──┼─────┼────────────────────┼──────────┼─────────────┼─────────┤│6│林淑香│台中市○○區○○街○○○○○號左右共四格│104.09.01~106.08.31│林淑香署名4枚、印文9枚。│如附件三。│├──┼─────┼────────────────────┼──────────┼─────────────┼─────────┤│7│林淑香│豐原市○○街○號│103.03.01~104.02.28││已滅失。│├──┼─────┼────────────────────┼──────────┼─────────────┼─────────┤│8│林淑香│豐原市○○街○號│105.07.01~108.06.30││已滅失。│├──┼─────┼────────────────────┼──────────┼─────────────┼─────────┤│9│ 游謙遜 │新北市○○區○○路○○○街00號1樓全右梯│104.09.01~107.08.31│游謙遜署名4枚、印文7枚。│如附件四。││││口間共三格││││├──┼─────┼────────────────────┼──────────┼─────────────┼─────────┤│10│ 洪木炎 │苗栗縣○市街0000號鐵皮屋全地坪60坪車可駛│104.01.01~107.12.31│洪木炎署名2枚、指印6枚。│如附件六。││││入││││├──┼─────┼────────────────────┼──────────┼─────────────┼─────────┤│11│ 梁聰順 │新竹縣○○鎮○○街○○○號左右兩格│104.12.01~107.11.30│梁聰順署名4枚、指印5枚。│如附件七。││││││││├──┼─────┼────────────────────┼──────────┼─────────────┼─────────┤│12│ 康麗美 │台北市○○街通化市場20號及三角窗3格│104.05.01~107.04.30│康麗美署名4枚、指印8枚。│如附件九。││││台北市○○○路雙連市場13、15號之三角窗5│││││││格││││├──┼─────┼────────────────────┼──────────┼─────────────┼─────────┤│13│黃 王錦萍 │桃園市○○區○○路○○○號│103.05.01~106.04.30│ 黃王錦萍 署名3枚、印文4枚│如附件十。││││││、指印1枚。││├──┼─────┼────────────────────┼──────────┼─────────────┼─────────┤│14│ 吳秋華 │桃園市○○區○○路○○○號面左右│103.05.01~106.04.30│吳秋華署名3枚、印文4枚。│如附件十一。│├──┼─────┼────────────────────┼──────────┼─────────────┼─────────┤│15│ 劉永春 │桃園市○○區○○○街○○號左右│103.05.01~106.04.30│劉永春署名3枚、印文4枚、│如附件十二。││││││指印1枚。││├──┼─────┼────────────────────┼──────────┼─────────────┼─────────┤│16│ 林美華 │桃園市○○○○區○○街○○號左右│103.05.01~106.04.30│林美華署名3枚、印文4枚、│如附件十三。││││││、指印1枚。││├──┼─────┼────────────────────┼──────────┼─────────────┼─────────┤│17│ 吳月 │桃園市○○區○○路○○號左右│103.05.01~106.04.30│吳月署名2枚、印文4枚。│如附件十四。│├──┼─────┼────────────────────┼──────────┼─────────────┼─────────┤│18│ 王秋子 │新竹縣○○鎮○○街○○號面左右│103.05.01~106.04.30│王秋子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十五。││││││指印1枚。││├──┼─────┼────────────────────┼──────────┼─────────────┼─────────┤│19│ 劉雅芳 │台北市○居街○○○○○號兩間稍左右共四格│104.09.01~107.08.31│劉雅芳署名4枚、指印4枚。│如附件十六。│├──┼─────┼────────────────────┼──────────┼─────────────┼─────────┤│20│ 呂文龍 │桃園市○○區○○街○○○○號店面五格│104.10.01~106.09.30│呂文龍署名4枚、印文17枚、│如附件十七。││││││指印2枚。││├──┼─────┼────────────────────┼──────────┼─────────────┼─────────┤│21│ 李秀惠 │新竹縣○○鎮○○路○○○號左右│103.02.01~105.01.31││已滅失。│├──┼─────┼────────────────────┼──────────┼─────────────┼─────────┤│22│ 張素霞 │桃園市○○區○○路○○號│103.03.01~106.02.28││已滅失。│├──┼─────┼────────────────────┼──────────┼─────────────┼─────────┤│23│張素霞│桃園市○○區○○路│103.02.01~106.01.03││已滅失。│├──┼─────┼────────────────────┼──────────┼─────────────┼─────────┤│24│黃王錦萍│桃園市○○區○○路○○○號│103.03.01~106.02.29││已滅失。│├──┼─────┼────────────────────┼──────────┼─────────────┼─────────┤│25│吳秋華│桃園市○○區○○路○○○號面左右│103.03.01~106.02.29││已滅失。│├──┼─────┼────────────────────┼──────────┼─────────────┼─────────┤│26│劉永春│桃園市○○區○○○街○○號左右│103.03.01~106.02.29││已滅失。│├──┼─────┼────────────────────┼──────────┼─────────────┼─────────┤│27│林美華│桃園市○○○○區○○街○○號左右│103.03.01~106.02.29││已滅失。│├──┼─────┼────────────────────┼──────────┼─────────────┼─────────┤│28│吳月│桃園市○○區○○路○○號面左右│103.03.01~106.02.29││已滅失。│├──┼─────┼────────────────────┼──────────┼─────────────┼─────────┤│29│王秋子│新竹縣○○鎮○○街○○號面左右│103.03.01~106.02.29││已滅失。│├──┼─────┼────────────────────┼──────────┼─────────────┼─────────┤│30│ 陳鴻源 │台中市○○區○○街市場內16號│103.03.15~106.03.14││已滅失。│├──┼─────┼────────────────────┼──────────┼─────────────┼─────────┤│31│ 林樹星 ││103.03.15~105.03.14││已滅失。│├──┼─────┼────────────────────┼──────────┼─────────────┼─────────┤│32│ 修建平 │台中市○○路○○街○○號與14號兩間各為18尺│103.05.01~106.04.30│修建平署名3枚、指印9枚。│如附件十八。││││面各劃3格共6格││││├──┼─────┼────────────────────┼──────────┼─────────────┼─────────┤│33│ 呂文裘 │嘉義縣嘉義市○○路兵仔市場36號及238號│103.06.01~106.05.31│呂文裘署名3枚、指印6枚。│如附件十九。│├──┼─────┼────────────────────┼──────────┼─────────────┼─────────┤│34│ 陳美麗 │嘉義縣○○市○○街○○號及36號│103.06.01~106.05.31│陳美麗署名3枚、指印6枚。│如附件二十。│├──┼─────┼────────────────────┼──────────┼─────────────┼─────────┤│35│ 黃美華 │新北市○○○○路○○號○○號│103.07.01~106.06.30│黃美華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二十一。││││││指印2枚。││├──┼─────┼────────────────────┼──────────┼─────────────┼─────────┤│36│ 林秀 │新北市○○街○○號│103.07.01~105.06.30│林秀署名3枚、印文10枚、指│如附件二十二。││││││印2枚。││├──┼─────┼────────────────────┼──────────┼─────────────┼─────────┤│37│ 姚正 一○○○鎮○○街○○○號全左右│103.07.01~106.06.30│ 姚正一 署名2枚、印文10枚。│如附件二十三。│├──┼─────┼────────────────────┼──────────┼─────────────┼─────────┤│38│ 呂美芬 │新北市○○市○○街○○○○○號左右│105.07.01~108.06.30│呂美芬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二十四。│├──┼─────┼────────────────────┼──────────┼─────────────┼─────────┤│39│ 陳思華 │新北市○○區○○街○○○號左右│103.07.01~106.06.30│陳思華署名2枚、印文11枚。│如附件二十五。│├──┼─────┼────────────────────┼──────────┼─────────────┼─────────┤│40│ 陳正順 │七堵市○○○區○○街○○號│103.07.01~106.06.30│陳正順署名5枚、印文11枚、│如附件二十六。││││││指印1枚。││├──┼─────┼────────────────────┼──────────┼─────────────┼─────────┤│41│ 陳美琴 │基隆安樂市○○○路○○號37│103.07.15~105.07.14│陳美琴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二十七。││││││指印9枚。。││├──┼─────┼────────────────────┼──────────┼─────────────┼─────────┤│42│ 陳日鑫 │新莊○○○區○○路○○號○○號及84號三角窗│103.08.01~106.07.31│陳日鑫署名5枚、指印8枚。│如附件二十八。│├──┼─────┼────────────────────┼──────────┼─────────────┼─────────┤│43│陳美琴│桃園縣○鎮○○○○路○○○號與132號兩區│103.08.01~106.07.31│陳美琴署名5枚、印文11枚、│如附件二十九。││││││指印2枚。││├──┼─────┼────────────────────┼──────────┼─────────────┼─────────┤│44│ 許秀珍 ○○○區○○路○○號○○號│103.08.01~106.07.31│許秀珍署名4枚、指印10枚。│如附件三十。│├──┼─────┼────────────────────┼──────────┼─────────────┼─────────┤│45│ 莊秀雅 │北市○○區○○街○○號及31號│103.09.01~106.08.31│莊秀雅署名4枚、指印8枚。│如附件三十一。│├──┼─────┼────────────────────┼──────────┼─────────────┼─────────┤│46│ 林秀蘭 │花蓮綜合市B3B4B5B6B7B8B9B10│103.09.15~108.09.14│林秀蘭署名4枚、指印7枚。│如附件三十二。││││B11B12B13B14服飾區││││├──┼─────┼────────────────────┼──────────┼─────────────┼─────────┤│47│ 林秀英 │A區2、3、4、5、6、7、8、9│104.09.15~108.09.14│林秀英署名4枚、指印7枚。│如附件三十三。││││10、12、11、13││││├──┼─────┼────────────────────┼──────────┼─────────────┼─────────┤│48│ 呂貴英 │桃園八德市○○街○○號│103.09.01~105.08.31│呂貴英署名4枚、印文9枚、│如附件三十四。││││││指印5枚。││├──┼─────┼────────────────────┼──────────┼─────────────┼─────────┤│49│ 柯明山 │新竹市政府公有市場竹蓮市場廖美珠擁有A區│103.10.01~112.09.30│柯明山署名5枚、印文21枚。│如附件三十五。││││70、71、72、73、74及B區77、78、79、80、│││││││81共10位格(更)││││├──┼─────┼────────────────────┼──────────┼─────────────┼─────────┤│50│呂貴英│八德四維街18號及三角窗與15號│105.10.15~108.10.14│呂貴英署名4枚、印文12枚、│如附件三十六。││││││指印1枚。││├──┼─────┼────────────────────┼──────────┼─────────────┼─────────┤│51│ 林榮瑞 ○○○鎮○○路○○號之紅馬│103.11.01~106.10.31│林榮瑞署名3枚、指印8枚。│如附件三十七。│├──┼─────┼────────────────────┼──────────┼─────────────┼─────────┤│52│ 王淑惠 │新北市○○區○○街○號○號│103.11.01~106.10.31│王淑惠署名4枚、印文1枚、│如附件三十八。││││││指印8枚。││├──┼─────┼────────────────────┼──────────┼─────────────┼─────────┤│53│ 邱淑瑛 │台北縣○○○○街000號│103.11.15~106.11.14│邱淑瑛署名4枚、印文1枚、│如附件三十九。││││││指印5枚。││├──┼─────┼────────────────────┼──────────┼─────────────┼─────────┤│54│ 邱順德 │鶯歌鎮103號105號建國路103號│105.11.01~108.10.31│邱順德署名4枚、印文1枚、│如附件四十。││││││指印7枚。││├──┼─────┼────────────────────┼──────────┼─────────────┼─────────┤│55│ 吳滿招 │台北市○○街○○○號○○○號○○○號│103.12.01~106.11.30│吳滿招署名3枚、指印7枚。│如附件四十一。│├──┼─────┼────────────────────┼──────────┼─────────────┼─────────┤│56│ 鄭佩霞 │台北市○○市○住○○○街○○號○○號○○號│103.12.01~106.11.30│鄭佩霞署名4枚、指印8枚。│如附件四十二。│├──┼─────┼────────────────────┼──────────┼─────────────┼─────────┤│57│ 王秀娟 │新北市 板橋區 朝陽市○○○街○○號○○號│103.12.01~106.11.30│王秀娟署名4枚、印文13枚。│如附件四十三。│├──┼─────┼────────────────────┼──────────┼─────────────┼─────────┤│58│ 林秀貞 │台北市○○街○號○○號及14號│103.12.01~106.11.30│林秀貞署名4枚、印文11枚。│如附件四十四。│├──┼─────┼────────────────────┼──────────┼─────────────┼─────────┤│59│ 王春華 │新北市○○區○○街幸德市場50號│103.12.01~106.11.30│王春華署名4枚、印文9枚。│如附件四十五。│├──┼─────┼────────────────────┼──────────┼─────────────┼─────────┤│60│ 李阿昭 │台北市○○○○街○號○○○號│104.02.15~107.02.14│李阿昭署名4枚、印文5枚。│如附件四十六。│├──┼─────┼────────────────────┼──────────┼─────────────┼─────────┤│61│ 楊理全 │羅東市○○○○○街○號○號│104.02.15~107.02.14│楊理全署名3枚、印文14枚。│如附件四十七。│├──┼─────┼────────────────────┼──────────┼─────────────┼─────────┤│62│ 周玉珍 │台北市木柵興德市場40號42號│104.02.15~107.02.14│周玉珍署名4枚、印文10枚。│如附件四十八。│├──┼─────┼────────────────────┼──────────┼─────────────┼─────────┤│63│ 林秀娟 ○○○鎮○○街○○號○○號○○號│104.02.15~107.02.14│林秀娟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四十九。│├──┼─────┼────────────────────┼──────────┼─────────────┼─────────┤│64│ 張金順 │宜蘭市○○○○街○○號○○號│104.02.15~107.02.14│張金順署名3枚、印文11枚。│如附件五十。│├──┼─────┼────────────────────┼──────────┼─────────────┼─────────┤│65│ 蔡忠義 ││104.03.15~107.03.14││已滅失。│├──┼─────┼────────────────────┼──────────┼─────────────┼─────────┤│66│ 劉秀如 ││104.03.16~107.03.15││已滅失。│├──┼─────┼────────────────────┼──────────┼─────────────┼─────────┤│67│ 黃永華 │忠貞市○○○○○路○○號○○○○號│104.04.01~107.03.31│黃永華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五十一。││││││指印1枚。││├──┼─────┼────────────────────┼──────────┼─────────────┼─────────┤│68│ 陳秀美 │台北市○○街東門市場14號16號19號│104.04.01~107.03.31│陳秀美署名4枚、印文11枚。│如附件五十二。│├──┼─────┼────────────────────┼──────────┼─────────────┼─────────┤│69│ 賴貴珍中壢市博愛市場又名地瓜市○位於○○路213│104.04.01~107.03.31│賴貴珍署名4枚、印文11枚。│如附件五十三。││││號215號217號││││├──┼─────┼────────────────────┼──────────┼─────────────┼─────────┤│70│ 劉金花 ○○○區○○路○○○號○○○號○○○號仁愛市場│104.04.01~106.03.31│劉金花署名4枚、印文7枚。│如附件五十四。│├──┼─────┼────────────────────┼──────────┼─────────────┼─────────┤│71│ 呂水發 │台北市民生社區草埔68號│104.04.16~107.04.15│呂水發署名3枚、指印7枚。│如附件五十五。│├──┼─────┼────────────────────┼──────────┼─────────────┼─────────┤│72│ 李秀芳 │新北市舊北投公有市○○市街○號○號○號│104.04.16~107.04.30│李秀芳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五十六。││││││指印2枚。││├──┼─────┼────────────────────┼──────────┼─────────────┼─────────┤│73│ 賴勇德 │板橋新埔市○○○路○○○○○號│104.04.16~107.04.15│賴勇德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五十七。││││││指印1枚。││├──┼─────┼────────────────────┼──────────┼─────────────┼─────────┤│74│康麗美│新北市○居街○○號│104.05.15~107.05.14│康麗美署名4枚、指印8枚。│如附件五十八。│├──┼─────┼────────────────────┼──────────┼─────────────┼─────────┤│75│ 黃木新 │台北市○○街○○○○○號│104.05.01~107.04.30│黃木新署名3枚、指印7枚。│如附件五十九。│├──┼─────┼────────────────────┼──────────┼─────────────┼─────────┤│76│ 李良茂 │龍潭市○○○市○○區○○路○○巷○號○號│104.05.16~107.05.15│李良茂署名4枚、印文6枚、│如附件六十。││││及4號三角窗││指印1枚。││├──┼─────┼────────────────────┼──────────┼─────────────┼─────────┤│77│ 簡金旺 │新北市○○路自強市○○○路○○○號│104.05.16~107.05.15│簡金旺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六十一。││││││指印1枚。││├──┼─────┼────────────────────┼──────────┼─────────────┼─────────┤│78│ 陳梅香 │新北市○○區○○路○○號○○號│104.05.16~107.05.15│陳梅香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六十二。││││││指印1枚。││├──┼─────┼────────────────────┼──────────┼─────────────┼─────────┤│79│ 蕭玉蘭 │新北市三重立行市○○○○○路○○號○○號○○號│104.06.01~107.05.31│蕭玉蘭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六十三。│├──┼─────┼────────────────────┼──────────┼─────────────┼─────────┤│80│ 黃美珍 ○○○鎮○○街○○○號○○○號○○○號│104.06.01~107.05.31│黃美珍署名4枚、印文6枚。│如附件六十四。│├──┼─────┼────────────────────┼──────────┼─────────────┼─────────┤│81│ 陳全忠 │新北西市○○市○○○街○○號○號│104.06.01~107.05.31│陳全忠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六十五。││││││指印1枚。││├──┼─────┼────────────────────┼──────────┼─────────────┼─────────┤│82│王秀娟│苗栗市○市街○○號○○號│104.06.15~107.06.14│王秀娟署名4枚、印文10枚。│如附件六十六。│├──┼─────┼────────────────────┼──────────┼─────────────┼─────────┤│83│ 曾秀琴 │新北市○○區○○街○○號│104.06.15~106.06.14│曾秀琴署名4枚、指印7枚。│如附件六十七。│├──┼─────┼────────────────────┼──────────┼─────────────┼─────────┤│84│ 楊筍閔 │板橋新埔市○○○路民生街787680│104.06.15~107.06.14│楊筍閔署名4枚、指印9枚。│如附件六十八。│├──┼─────┼────────────────────┼──────────┼─────────────┼─────────┤│85│ 陳淑惠 │竹北市○○街○○○○號及47號三角窗│104.07.01~107.06.30│陳淑惠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六十九。│├──┼─────┼────────────────────┼──────────┼─────────────┼─────────┤│86│ 李秀珍 │新北市○○○○街○○號│104.07.15~107.07.14│李秀珍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七十。│├──┼─────┼────────────────────┼──────────┼─────────────┼─────────┤│87│ 李天發 │台北市民生社區737市場97號│104.07.15~107.07.14│李天發署名2枚、印文8枚。│如附件七十一。│├──┼─────┼────────────────────┼──────────┼─────────────┼─────────┤│88│林秀英│花蓮綜合市場C區4格、5格、6格、7格、8格、│103.09.15~108.09.14│林秀英署名5枚、指印8枚。│如附件七十二。││││9格││││├──┼─────┼────────────────────┼──────────┼─────────────┼─────────┤│89│ 莊順源 │三重力行市○○○路○○巷○○號○○號│104.09.01~107.08.31│莊順源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七十三。│├──┼─────┼────────────────────┼──────────┼─────────────┼─────────┤│90│ 楊秀琴 │新北市○○區○○路市○段000號110號│104.09.01~107.08.31│楊秀琴署名4枚、印文9枚。│如附件七十四。│├──┼─────┼────────────────────┼──────────┼─────────────┼─────────┤│91│ 黃秀緁 │台北市○○街○○○號○○○號│104.09.01~107.08.31│黃秀緁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七十五。│├──┼─────┼────────────────────┼──────────┼─────────────┼─────────┤│92│ 李玲惠 │台北市北投自強市場7號及三角窗│104.09.01~107.08.31│李玲惠署名4枚、印文5枚。│如附件七十六。│├──┼─────┼────────────────────┼──────────┼─────────────┼─────────┤│93│ 夏光遠 │三重市○○○街○○○號○○○號│104.09.15~107.09.14│夏光遠署名4枚、指印6枚。│如附件七十七。│├──┼─────┼────────────────────┼──────────┼─────────────┼─────────┤│94│ 王維安 │板橋幸德市○○○街○○號│104.09.15~107.09.14│王維安署名4枚、指印7枚。│如附件七十八。│├──┼─────┼────────────────────┼──────────┼─────────────┼─────────┤│95│ 李月蘭 │板橋區民享市場9號10號│104.09.15~107.09.14│李月蘭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七十九。│├──┼─────┼────────────────────┼──────────┼─────────────┼─────────┤│96│ 曾正德 ○○○區○○路○○號○○○號│104.10.01~107.09.30│曾正德署名4枚、印文6枚。│如附件八十。││││││;柯明山印文4枚。││├──┼─────┼────────────────────┼──────────┼─────────────┼─────────┤│97│ 李信忠 │台北市○○路永安市場4號6號8號│104.10.01~107.09.30│李信忠署名4枚、印文9枚。│如附件八十一。│├──┼─────┼────────────────────┼──────────┼─────────────┼─────────┤│98│ 林愛月 │板橋新興街1618號│104.10.01~107.09.30│林愛月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八十二。││││││李月蘭印文1枚。││├──┼─────┼────────────────────┼──────────┼─────────────┼─────────┤│99│ 曾心蘭 ○○○區○○路龍門市場00-000-000-000-0│104.10.15~107.10.14│曾心蘭署名4枚、印文7枚。│如附件八十三。││││19-5號││││├──┼─────┼────────────────────┼──────────┼─────────────┼─────────┤│100│ 黃榮富 │板橋福和市○○○路○○○號○○○號○○○號│104.10.15~106.10.14│黃榮富署名4枚、印文14枚。│如附件八十四。│├──┼─────┼────────────────────┼──────────┼─────────────┼─────────┤│101│ 簡坤 在│台北市松江松江市場公有市場9號10號11號12│104.10.01~107.09.30│ 簡坤在 署名4枚、印文13枚。│如附件八十五。││││號13號││││├──┼─────┼────────────────────┼──────────┼─────────────┼─────────┤│102│ 林秀雯 │台北市○○街○○號│104.10.01~107.09.30│林秀雯署名4枚、指印10枚。│如附件八十六。│├──┼─────┼────────────────────┼──────────┼─────────────┼─────────┤│103│ 李秀玲 │板橋溪洲市○○○街00000000號│104.12.01~107.11.30│李秀玲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八十七。│├──┼─────┼────────────────────┼──────────┼─────────────┼─────────┤│104│ 呂素琴 │三重自強市○○○路○段○○街00號43號│104.12.01~107.11.30│呂素琴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八十八。│├──┼─────┼────────────────────┼──────────┼─────────────┼─────────┤│105│ 莊自強 │新莊區宏泰市場33、35、37號民生街│104.12.01~107.11.30│莊自強署名4枚、印文8枚。│如附件八十九。│├──┼─────┼────────────────────┼──────────┼─────────────┼─────────┤│106│李 素玲 ││105.01.01~108.12.31││已滅失。│├──┼─────┼────────────────────┼──────────┼─────────────┼─────────┤│107│呂水發││105.02.01~107.01.31││已滅失。│├──┼─────┼────────────────────┼──────────┼─────────────┼─────────┤│108│ 許香蓮 ││105.02.01~107.01.31││已滅失。│├──┼─────┼────────────────────┼──────────┼─────────────┼─────────┤│109│ 曾順癸 ││105.02.01~107.01.31││已滅失。│├──┼─────┼────────────────────┼──────────┼─────────────┼─────────┤│110│ 黃思樺 ││105.02.01~107.01.31││已滅失。│├──┼─────┼────────────────────┼──────────┼─────────────┼─────────┤│111│ 陳秀珍 ││105.02.01~107.01.31││已滅失。│├──┼─────┼────────────────────┼──────────┼─────────────┼─────────┤│112│ 林淑芬 │三重龍門路公園街19-1號21號19號│104.12.01~107.11.30│林淑芬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九十。│├──┼─────┼────────────────────┼──────────┼─────────────┼─────────┤│113│ 鄭雅惠 │新竹竹北仁愛街68號66號│105.03.01~108.02.28│鄭雅惠署名3枚、印文11枚。│如附件九十一。│├──┼─────┼────────────────────┼──────────┼─────────────┼─────────┤│114│ 李明旺 │苗栗市○市街南苗市場42號44號│105.03.01~108.02.28│李明旺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九十二。│├──┼─────┼────────────────────┼──────────┼─────────────┼─────────┤│115│ 李秀蘭 │台北市○○街東門市場8號│105.03.01~108.02.29│李秀蘭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九十三。│├──┼─────┼────────────────────┼──────────┼─────────────┼─────────┤│116│ 張德成 │新竹市○○路南市市場7號│105.03.01~108.02.28│張德成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九十四。│├──┼─────┼────────────────────┼──────────┼─────────────┼─────────┤│117│李秀玲│新市○○○市○○○街○○號│105.03.01~108.02.28│李秀玲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九十五。│├──┼─────┼────────────────────┼──────────┼─────────────┼─────────┤│118│ 曾雅欣 │竹東仁愛街12號│105.03.01~108.02.29│曾雅欣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九十六。│├──┼─────┼────────────────────┼──────────┼─────────────┼─────────┤│119│ 林永泉 │新店區惠國市○○○街○○號○○號│105.03.01~108.02.28│林永泉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九十七。│├──┼─────┼────────────────────┼──────────┼─────────────┼─────────┤│120│ 吳心慈 ○○○鎮○○路○○號○○號│105.03.01~108.02.29│吳心慈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九十八。│├──┼─────┼────────────────────┼──────────┼─────────────┼─────────┤│121│ 張金水 │台北市民生社區草埔45號47號│105.03.01~108.02.28│張金水署名3枚、印文3枚。│如附件九十九。│├──┼─────┼────────────────────┼──────────┼─────────────┼─────────┤│122│ 曾順發 ○○○鎮○○路○○○號、162號、166號│105.04.15~108.04.15│曾順發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123│ 黃思華基隆安樂路安樂市場42號43號│105.04.15~108.04.14│黃思華署名3枚、印文3枚。│如附件一百零一。│├──┼─────┼────────────────────┼──────────┼─────────────┼─────────┤│124│ 林來旺 │三峽信義街45號47號│105.04.15~108.04.14│林來旺署名2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零二。│├──┼─────┼────────────────────┼──────────┼─────────────┼─────────┤│125│ 陳聰明 │台北市○○市○○○路○○號○○號│105.04.15~108.04.14│陳聰明署名2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零三。│├──┼─────┼────────────────────┼──────────┼─────────────┼─────────┤│126│ 李美真 │基隆路福德街236號238號232號│105.04.15~108.04.14│李美真署名3枚、印文5枚。│如附件一百零四。│├──┼─────┼────────────────────┼──────────┼─────────────┼─────────┤│127│ 李貴美 │土城大廟仁愛街7號9號│105.05.01~108.04.30│李貴美署名3枚、印文5枚。│如附件一百零五。│├──┼─────┼────────────────────┼──────────┼─────────────┼─────────┤│128│曾雅欣│新店惠國市○○路2425│105.05.01~108.04.30│曾雅欣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零六。│├──┼─────┼────────────────────┼──────────┼─────────────┼─────────┤│129│ 蕭景旭 │土城延吉街233號229號219號│105.05.01~108.04.30│蕭景旭署名3枚、印文5枚。│如附件一百零七。│├──┼─────┼────────────────────┼──────────┼─────────────┼─────────┤│130│ 黎秀芳 ○○○鎮○○路○○號○○號│105.06.15~108.06.14│黎秀芳署名3枚、指印8枚。│如附件一百零八。│├──┼─────┼────────────────────┼──────────┼─────────────┼─────────┤│131│ 林惠娟 │台北市民生社區737市場3-13-2│105.07.01~108.06.30│林惠娟署名2枚、印文7枚。│如附件一百零九。│├──┼─────┼────────────────────┼──────────┼─────────────┼─────────┤│132│ 李慧真 │七堵市○○○街○○號○○號○○號│105.07.01~108.06.30│李慧真署名2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一十。│├──┼─────┼────────────────────┼──────────┼─────────────┼─────────┤│133│ 李盛全 │永和溪洲市○○○街○○○號○○○號○○號│105.07.01~108.06.31│李盛全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一十一。│├──┼─────┼────────────────────┼──────────┼─────────────┼─────────┤│134│ 楊秀珍 ○○○鎮○○街○○號○○號○○號│105.07.01~108.06.30│楊秀珍署名3枚、印文10枚。│如附件一百一十二。│├──┼─────┼────────────────────┼──────────┼─────────────┼─────────┤│135│ 李秀娟 │景美市○○○街○○號○○號│105.07.01~108.06.30│李秀娟署名2枚、印文5枚。│如附件一百一十三。│├──┼─────┼────────────────────┼──────────┼─────────────┼─────────┤│136│ 陳雅慧 │中和中和路中和市場56號58號│105.07.01~108.06.30│陳雅慧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一十四。│├──┼─────┼────────────────────┼──────────┼─────────────┼─────────┤│137│曾秀琴│新莊明治街明治市場81號83號│105.07.01~108.06.30│曾秀琴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一十五。│├──┼─────┼────────────────────┼──────────┼─────────────┼─────────┤│138│ 陳全耀 │新竹西市○○路市場10號8號12號│105.09.01~108.08.31│陳全耀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一十六。│├──┼─────┼────────────────────┼──────────┼─────────────┼─────────┤│139│ 蕭素蘭 │永和永安市○○○路○號○號○○號│105.09.01~108.08.31│蕭素蘭署名3枚、印文10枚。│如附件一百一十七。│├──┼─────┼────────────────────┼──────────┼─────────────┼─────────┤│140│ 林世民 │中和市○○街華新市場21號23號及三角窗│105.09.01~108.08.31│林世民署名2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一十八。│├──┼─────┼────────────────────┼──────────┼─────────────┼─────────┤│141│ 李青燕 │三重大同南路43、45號│105.09.01~108.08.31│李青燕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一百一十九。│├──┼─────┼────────────────────┼──────────┼─────────────┼─────────┤│142│ 楊意慧 │中壢新民市○○○路○○○巷○○號│105.09.01~108.08.31│楊意慧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二十。│├──┼─────┼────────────────────┼──────────┼─────────────┼─────────┤│143│ 林美芬 │苗栗米市街00000000號│105.09.01~108.08.31│林美芬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二十一。│├──┼─────┼────────────────────┼──────────┼─────────────┼─────────┤│144│ 林吉全 │新北市○○街○○號、37號│105.10.01~108.09.30│林吉全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二十二。│├──┼─────┼────────────────────┼──────────┼─────────────┼─────────┤│145│ 李素真 │新北市○○街東門市場17號│105.10.01~108.09.30│李素真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一百二十三。│├──┼─────┼────────────────────┼──────────┼─────────────┼─────────┤│146│ 陳慧香 │永和永安市○○○路○○號○○號│105.10.01~108.09.30│陳慧香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二十四。│├──┼─────┼────────────────────┼──────────┼─────────────┼─────────┤│147│陳秀珍│新北市○○路○○號○○號│105.10.01~108.09.30│陳秀珍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二十五。│├──┼─────┼────────────────────┼──────────┼─────────────┼─────────┤│148│ 張淑如 │苗栗米市街00號50號及50號三角窗│105.10.01~108.09.30│張淑如署名3枚、印文7枚。│如附件一百二十六。│├──┼─────┼────────────────────┼──────────┼─────────────┼─────────┤│149│ 林香香 │新北市○○○○街○○號及三角窗│105.10.01~108.09.30│林香香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二十七。│├──┼─────┼────────────────────┼──────────┼─────────────┼─────────┤│150│陳梅香│宜蘭縣○○○○路00○00號│105.10.01~108.09.30│陳梅香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二十八。│├──┼─────┼────────────────────┼──────────┼─────────────┼─────────┤│151│許伯敬│新北市○○街○○○○○號及70號三角窗│105.10.15~108.10.14│許伯敬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二十九。│├──┼─────┼────────────────────┼──────────┼─────────────┼─────────┤│152│ 林秀緁 │新北市○○○○○街富民市場│105.10.15~108.10.14│林秀緁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三十。│├──┼─────┼────────────────────┼──────────┼─────────────┼─────────┤│153│ 王全好 │基隆市○○路○○○○號及90-2號│105.10.15~108.10.14│王全好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三十一。│├──┼─────┼────────────────────┼──────────┼─────────────┼─────────┤│154│ 曾美珍 │新北市○○區○○街○○○○○號│105.10.15~108.10.14│曾美珍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三十二。│├──┼─────┼────────────────────┼──────────┼─────────────┼─────────┤│155│ 王秀繡 │苗栗縣○○鎮○○街○○○○○號│105.10.15~108.10.14│王秀繡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三十三。│├──┼─────┼────────────────────┼──────────┼─────────────┼─────────┤│156│ 陳勇進 │基隆市○○路○○○○號│105.10.15~108.10.14│陳勇進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三十四。│├──┼─────┼────────────────────┼──────────┼─────────────┼─────────┤│157│ 陳偉忠 │新北市○○市○○○路○○巷○○○○○號│105.10.15~108.10.14│陳偉忠署名3枚、印文6枚。│如附件一百三十五。│├──┼─────┼────────────────────┼──────────┼─────────────┼─────────┤│158│ 許惠文 │新北市○○○路○○○巷○○○○○號│105.10.18~108.10.17│許惠文署名3枚、印文12枚。│如附件一百三十六。│├──┼─────┼────────────────────┼──────────┼─────────────┼─────────┤│159│ 陳慧真 │桃園市○○區○○街○○○○○號│105.12.01~108.11.30│陳慧真署名3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三十七。│├──┼─────┼────────────────────┼──────────┼─────────────┼─────────┤│160│ 鄭文龍 │桃園市○○區○○路○○○○○號│105.12.01~108.11.30│鄭文龍署名2枚、印文9枚。│如附件一百三十八。│├──┼─────┼────────────────────┼──────────┼─────────────┼─────────┤│161│ 曾秀美 │台北市○○街龍江市場40、42號及三角窗│105.12.01~108.11.30│曾秀美署名3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三十九。│├──┼─────┼────────────────────┼──────────┼─────────────┼─────────┤│162│ 林秀芳 │新北市○○區○○路勝利市場19-1、21號及21│105.12.01~108.11.30│林秀芳署名2枚、印文8枚。│如附件一百四十。││││號三角窗││││└──┴─────┴────────────────────┴──────────┴─────────────┴─────────┘附表二:告訴人徐明信匯款部分┌─────────────────────────────────────────┐│告訴人徐明信匯款部分│├──┬───────┬───────┬──────────────┬───────┤│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備註│卷頁││││(新台幣)│││├──┼───────┼───────┼──────────────┼───────┤│1│103年1月16日│1,465,000元。│廖美○○○區○○○路分部6080│見偵7233卷二第│││││5帳戶│60頁、本院重訴││││││字卷第77頁。│├──┼───────┼───────┼──────────────┼───────┤│2│103年1月27日│2,05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61頁、他字卷第││││││200頁。│├──┼───────┼───────┼──────────────┼───────┤│3│103年2月25日│1,392,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62頁、他字卷第││││││200頁。│├──┼───────┼───────┼──────────────┼───────┤│4│103年2月26日│2,86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6080│見偵7233卷二第│││││5帳戶│63頁、本院重訴││││││字卷第79頁。│├──┼───────┼───────┼──────────────┼───────┤│5│103年3月3日│3,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64頁、他字卷第││││││201頁。│├──┼───────┼───────┼──────────────┼───────┤│6│103年3月7日│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65頁、他字卷第││││││201頁。│├──┼───────┼───────┼──────────────┼───────┤│7│103年3月12日│2,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6080│見偵7233卷二第│││││5帳戶│66頁、本院重訴││││││字卷第80頁。│├──┼───────┼───────┼──────────────┼───────┤│8│103年3月18日│2,1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67頁、他字卷第││││││201頁。│├──┼───────┼───────┼──────────────┼───────┤│9│103年3月31日│2,2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68頁、他字卷第││││││202頁。│├──┼───────┼───────┼──────────────┼───────┤│10│103年4月1日│2,16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69頁、他字卷第││││││202頁。│├──┼───────┼───────┼──────────────┼───────┤│11│103年4月10日│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0頁、他字卷第││││││202頁。│├──┼───────┼───────┼──────────────┼───────┤│12│103年4月21日│3,82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1頁、他字卷第││││││202頁。│├──┼───────┼───────┼──────────────┼───────┤│13│103年5月20日│1,4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2頁、他字卷第││││││203頁。│├──┼───────┼───────┼──────────────┼───────┤│14│103年5月26日│5,0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3頁、他字卷第││││││203頁。│├──┼───────┼───────┼──────────────┼───────┤│15│103年6月3日│4,1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4頁、他字卷第││││││204頁。│├──┼───────┼───────┼──────────────┼───────┤│16│103年6月16日│1,4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5頁、他字卷第││││││204頁。│├──┼───────┼───────┼──────────────┼───────┤│17│103年6月17日│5,76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6頁、他字卷第││││││204頁。│├──┼───────┼───────┼──────────────┼───────┤│18│103年6月26日│4,32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7頁、他字卷第││││││204頁。│├──┼───────┼───────┼──────────────┼───────┤│19│103年7月1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8頁、他字卷第││││││205頁。│├──┼───────┼───────┼──────────────┼───────┤│20│103年7月15日│3,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79頁、他字卷第││││││205頁。│├──┼───────┼───────┼──────────────┼───────┤│21│103年7月22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0頁、他字卷第││││││205頁。│├──┼───────┼───────┼──────────────┼───────┤│22│103年7月24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1頁、他字卷第││││││205頁。│├──┼───────┼───────┼──────────────┼───────┤│23│103年8月12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2頁、他字卷第││││││206頁。│├──┼───────┼───────┼──────────────┼───────┤│24│103年8月15日│3,83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3頁、他字卷第││││││206頁。│├──┼───────┼───────┼──────────────┼───────┤│25│103年8月15日│3,8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6080│見偵7233卷二第│││││5帳戶│84頁、本院重訴││││││他字卷第86頁。│├──┼───────┼───────┼──────────────┼───────┤│26│103年8月27日│1,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5頁、他字卷第││││││207頁。│├──┼───────┼───────┼──────────────┼───────┤│27│103年9月2日│2,314,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6頁、他字卷第││││││207頁。│├──┼───────┼───────┼──────────────┼───────┤│28│103年9月5日│72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7頁、他字卷第││││││207頁。│├──┼───────┼───────┼──────────────┼───────┤│29│103年9月15日│1,81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8頁、他字卷第││││││208頁。│├──┼───────┼───────┼──────────────┼───────┤│30│103年9月23日│1,4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89頁、他字卷第││││││208頁。│├──┼───────┼───────┼──────────────┼───────┤│31│103年9月25日│2,592,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0頁、他字卷第││││││208頁。│├──┼───────┼───────┼──────────────┼───────┤│32│103年10月1日│3,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1頁、他字卷第││││││209頁。│├──┼───────┼───────┼──────────────┼───────┤│33│103年10月15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2頁、他字卷第││││││209頁。│├──┼───────┼───────┼──────────────┼───────┤│34│103年10月28日│1,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3頁、他字卷第││││││211頁。│├──┼───────┼───────┼──────────────┼───────┤│35│103年11月3日│2,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4頁、他字卷第││││││211頁。│├──┼───────┼───────┼──────────────┼───────┤│36│103年11月7日│1,525,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5頁、他字卷第││││││211頁。│├──┼───────┼───────┼──────────────┼───────┤│37│103年11月17日│1,49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6頁、他字卷第││││││210頁。│├──┼───────┼───────┼──────────────┼───────┤│38│103年11月25日│3,83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7頁、他字卷第││││││210頁。│├──┼───────┼───────┼──────────────┼───────┤│39│103年12月2日│3,5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8頁、他字卷第││││││210頁。│├──┼───────┼───────┼──────────────┼───────┤│40│103年12月16日│1,758,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99頁、他字卷第││││││212頁。│├──┼───────┼───────┼──────────────┼───────┤│41│103年12月24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0頁、他字卷││││││第212頁。│├──┼───────┼───────┼──────────────┼───────┤│42│104年1月5日│3,353,5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1頁、他字卷││││││第213頁。│├──┼───────┼───────┼──────────────┼───────┤│43│104年1月15日│5,260,7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2頁、他字卷││││││第213頁。│├──┼───────┼───────┼──────────────┼───────┤│44│104年2月2日│3,623,5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3頁、他字卷││││││第214頁。│├──┼───────┼───────┼──────────────┼───────┤│45│104年2月5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4頁、他字卷││││││第214頁。│├──┼───────┼───────┼──────────────┼───────┤│46│104年2月10日│4,32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5頁、他字卷││││││第215頁。│├──┼───────┼───────┼──────────────┼───────┤│47│104年2月13日│5,76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6頁、他字卷││││││第215頁。│├──┼───────┼───────┼──────────────┼───────┤│48│104年2月25日│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7頁、他字卷││││││第215頁。│├──┼───────┼───────┼──────────────┼───────┤│49│104年3月10日│1,4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8頁、他字卷││││││第216頁。│├──┼───────┼───────┼──────────────┼───────┤│50│104年3月16日│4,464,5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09頁、他字卷││││││第216頁。│├──┼───────┼───────┼──────────────┼───────┤│51│104年3月18日│72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0頁、他字卷││││││第216頁。│├──┼───────┼───────┼──────────────┼───────┤│52│104年3月25日│10,0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1頁、他字卷││││││第216頁。│├──┼───────┼───────┼──────────────┼───────┤│53│104年3月31日│1,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2頁、他字卷││││││第216頁。│├──┼───────┼───────┼──────────────┼───────┤│54│104年4月1日│3,084,3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3頁、他字卷││││││第217頁。│├──┼───────┼───────┼──────────────┼───────┤│55│104年4月9日│4,32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4頁、他字卷││││││第217頁。│├──┼───────┼───────┼──────────────┼───────┤│56│104年4月14日│6,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5頁、他字卷││││││第217頁。│├──┼───────┼───────┼──────────────┼───────┤│57│104年4月15日│6,666,5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6頁、他字卷││││││第217頁。│├──┼───────┼───────┼──────────────┼───────┤│58│104年4月30日│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7頁、他字卷││││││第218頁。│├──┼───────┼───────┼──────────────┼───────┤│59│104年5月4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8頁、他字卷││││││第218頁。│├──┼───────┼───────┼──────────────┼───────┤│60│104年5月5日│4,4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19頁、他字卷││││││第218頁。│├──┼───────┼───────┼──────────────┼───────┤│61│104年5月13日│4,356,8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0頁、他字卷││││││第218頁。│├──┼───────┼───────┼──────────────┼───────┤│62│104年5月14日│3,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1頁、他字卷││││││第218頁。│├──┼───────┼───────┼──────────────┼───────┤│63│104年5月15日│5,5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2頁、他字卷││││││第219頁。│├──┼───────┼───────┼──────────────┼───────┤│64│104年5月18日│3,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3頁、他字卷││││││第219頁。│├──┼───────┼───────┼──────────────┼───────┤│65│104年5月22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4頁、他字卷││││││第219頁。│├──┼───────┼───────┼──────────────┼───────┤│66│104年5月25日│5,004,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5頁、他字卷││││││第219頁。│├──┼───────┼───────┼──────────────┼───────┤│67│104年5月26日│5,8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6頁、他字卷││││││第219頁。│├──┼───────┼───────┼──────────────┼───────┤│68│104年6月5日│3,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7頁、他字卷││││││第219頁。│├──┼───────┼───────┼──────────────┼───────┤│69│104年6月15日│1,97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8頁、他字卷││││││第220頁。│├──┼───────┼───────┼──────────────┼───────┤│70│104年7月20日│2,444,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29頁、他字卷││││││第221頁。│├──┼───────┼───────┼──────────────┼───────┤│71│104年8月5日│4,51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0頁、他字卷││││││第222頁。│├──┼───────┼───────┼──────────────┼───────┤│72│104年8月21日│1,4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1頁、他字卷││││││第223頁。│├──┼───────┼───────┼──────────────┼───────┤│73│104年8月31日│327,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2頁、他字卷││││││第223頁。│├──┼───────┼───────┼──────────────┼───────┤│74│104年9月1日│3,435,5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3頁、他字卷││││││第223頁。│├──┼───────┼───────┼──────────────┼───────┤│75│104年11月13日│3,43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4頁、他字卷││││││第227頁。│├──┼───────┼───────┼──────────────┼───────┤│76│104年11月27日│3,813,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5頁、他字卷││││││第228頁。│├──┼───────┼───────┼──────────────┼───────┤│77│104年12月3日│3,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6頁、他字卷││││││第228頁。│├──┼───────┼───────┼──────────────┼───────┤│78│104年12月14日│5,444,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7頁、他字卷││││││第228頁。│├──┼───────┼───────┼──────────────┼───────┤│79│104年12月16日│2,304,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8頁、他字卷││││││第229頁。│├──┼───────┼───────┼──────────────┼───────┤│80│104年12月29日│4,643,37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39頁、他字卷││││││第229頁。│├──┼───────┼───────┼──────────────┼───────┤│81│105年1月5日│1,296,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0頁、他字卷││││││第229頁。│├──┼───────┼───────┼──────────────┼───────┤│82│105年3月1日│1,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1頁、他字卷││││││第232頁。│├──┼───────┼───────┼──────────────┼───────┤│83│105年3月2日│1,296,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2頁、他字卷││││││第232頁。│├──┼───────┼───────┼──────────────┼───────┤│84│105年3月11日│4,402,3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3頁、他字卷││││││第233頁。│├──┼───────┼───────┼──────────────┼───────┤│85│105年3月28日│8,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4頁、他字卷││││││第234頁。│├──┼───────┼───────┼──────────────┼───────┤│86│105年4月6日│12,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5頁、他字卷││││││第234頁。│├──┼───────┼───────┼──────────────┼───────┤│87│105年4月8日│2,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6頁、他字卷││││││第234頁。│├──┼───────┼───────┼──────────────┼───────┤│88│105年4月13日│85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7頁、他字卷││││││第235頁。│├──┼───────┼───────┼──────────────┼───────┤│89│105年5月3日│2,3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8頁、他字卷││││││第235頁。│├──┼───────┼───────┼──────────────┼───────┤│90│105年5月4日│5,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49頁、他字卷││││││第236頁。│├──┼───────┼───────┼──────────────┼───────┤│91│105年5月25日│2,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0頁、他字卷││││││第236頁。│├──┼───────┼───────┼──────────────┼───────┤│92│105年5月31日│2,97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1頁、他字卷││││││第237頁。│├──┼───────┼───────┼──────────────┼───────┤│93│105年6月2日│2,8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2頁、他字卷││││││第237頁。│├──┼───────┼───────┼──────────────┼───────┤│94│105年6月13日│1,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3頁、他字卷││││││第237頁。│├──┼───────┼───────┼──────────────┼───────┤│95│105年6月17日│1,4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4頁、他字卷││││││第238頁。│├──┼───────┼───────┼──────────────┼───────┤│96│105年6月27日│4,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5頁、他字卷││││││第238頁。│├──┼───────┼───────┼──────────────┼───────┤│97│105年6月30日│12,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6頁、他字卷││││││第238頁。│├──┼───────┼───────┼──────────────┼───────┤│98│105年7月1日│1,44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7頁、他字卷││││││第239頁。│├──┼───────┼───────┼──────────────┼───────┤│99│105年7月4日│3,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8頁、他字卷││││││第239頁。│├──┼───────┼───────┼──────────────┼───────┤│100│105年7月27日│4,8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59頁、他字卷││││││第240頁。│├──┼───────┼───────┼──────────────┼───────┤│101│105年8月15日│2,48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0頁、他字卷││││││第241頁。│├──┼───────┼───────┼──────────────┼───────┤│102│105年9月1日│11,6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1頁、他字卷││││││第242頁。│├──┼───────┼───────┼──────────────┼───────┤│103│105年9月2日│1,29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2頁、他字卷││││││第243頁。│├──┼───────┼───────┼──────────────┼───────┤│104│105年9月12日│8,215,6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3頁、他字卷││││││第243頁。│├──┼───────┼───────┼──────────────┼───────┤│105│105年9月14日│16,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4頁、他字卷││││││第243頁。│├──┼───────┼───────┼──────────────┼───────┤│106│105年9月19日│500,000元。│依被告指示,匯至許伯敬郵局帳│見偵7233卷二第│││││戶│165頁。│├──┼───────┼───────┼──────────────┼───────┤│107│105年9月20日│7,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6頁、他字卷││││││第243頁。│├──┼───────┼───────┼──────────────┼───────┤│108│105年9月26日│14,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7頁、他字卷││││││第244頁。│├──┼───────┼───────┼──────────────┼───────┤│109│105年10月14日│7,651,2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8頁、他字卷││││││第245頁。│├──┼───────┼───────┼──────────────┼───────┤│110│105年10月21日│14,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69頁、他字卷││││││第246頁。│├──┼───────┼───────┼──────────────┼───────┤│111│105年10月31日│4,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70頁、他字卷││││││第246頁。│├──┼───────┼───────┼──────────────┼───────┤│112│105年11月7日│3,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71頁、他字卷││││││第247頁。│├──┼───────┼───────┼──────────────┼───────┤│113│105年11月11日│7,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72頁、他字卷││││││第247頁。│├──┼───────┼───────┼──────────────┼───────┤│114│105年11月25日│9,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73頁、他字卷││││││第248頁。│├──┼───────┼───────┼──────────────┼───────┤│115│105年11月29日│8,5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74頁、他字卷││││││第249頁。│├──┼───────┼───────┼──────────────┼───────┤│116│105年12月9日│10,000,000元。│廖美○○○區○○○路分部0052│見偵7233卷二第│││││7帳戶│175頁、他字卷││││││第250頁。│├──┴───────┼───────┼──────────────┼───────┤│合計│451,301,770元│││││。│││└──────────┴───────┴──────────────┴───────┘附表三:告訴人徐逸凡匯款部分┌───────────────────────────────┐│告訴人徐逸凡匯款部分│├──┬───────┬────────┬───────────┤│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卷頁││││(新台幣)││├──┼───────┼────────┼───────────┤│1│104年9月7日│5,760,000元。│見他字卷第20、223頁。│├──┼───────┼────────┼───────────┤│2│104年9月14日│7,200,000元。│見他字卷第20、224頁。│├──┼───────┼────────┼───────────┤│3│104年9月25日│9,960,000元。│見他字卷第20、224頁。│├──┼───────┼────────┼───────────┤│4│104年12月3日│3,000,000元。│見他字卷第20、228頁。│├──┼───────┼────────┼───────────┤│5│105年4月13日│1,150,000元。│見他字卷第21、234頁。│├──┼───────┼────────┼───────────┤│6│105年4月27日│9,000,000元。│見他字卷第21、235頁。│├──┼───────┼────────┼───────────┤│7│105年5月31日│2,500,000元。│見他字卷第21、237頁。│├──┼───────┼────────┼───────────┤│8│105年7月13日│1,800,000元。│見他字卷第22、239頁。│├──┼───────┼────────┼───────────┤│9│105年7月27日│9,400,000元。│見他字卷第22、240頁。│├──┼───────┼────────┼───────────┤│10│105年8月15日│3,320,000元。│見他字卷第22、241頁。│├──┼───────┼────────┼───────────┤│11│105年8月16日│7,200,000元。│見他字卷第22、241頁。│├──┼───────┼────────┼───────────┤│12│105年9月1日│3,400,000元。│見他字卷第22、242頁。│├──┼───────┼────────┼───────────┤│13│105年9月20日│8,000,000元。│見他字卷第23、243頁。│├──┼───────┼────────┼───────────┤│14│105年10月17日│6,500,000元。│見他字卷第23、245頁。│├──┼───────┼────────┼───────────┤│15│105年10月18日│2,660,000元。│見他字卷第23、245頁。│├──┼───────┼────────┼───────────┤│16│105年10月31日│1,800,000元。│見他字卷第23、246頁。│├──┼───────┼────────┼───────────┤│17│105年11月29日│10,000,000元。│見他字卷第24、249頁。│├──┴───────┼────────┼───────────┤│合計│92,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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