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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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74號

原告 曾柏叡

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香君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 士簡 字第 174 號裁定(112.02.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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