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78號

原告 莊雅雯

被告 許新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原未繳納裁判費(嗣經依通知繳納繳視為調解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嗣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66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2年1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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