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 原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