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