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本院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前因給付填土費用事件,與訴外人 莊潭煌 爭訟,訴外人委由被上訴人甲○○為訴訟代理人(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6號),詎被上訴人甲○○於前述事件96年12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公然在法庭上宣稱「阿嬤(即上訴人母親)都是我家養的,原告(即上訴人)無道德」等語,指責上訴人未奉養母親,損害上訴人之名譽,致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母 莊王鸞 年輕時多由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二叔兩家奉養,被上訴人僅就認知之事實陳述,並未有貶抑上訴人人格之意,亦未指責上訴人「無道德」等語抗辯,並聲明:(1)駁回上訴。(2)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爭執事項:被上訴人究否於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6號給付填土費用事件96年12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出言「阿嬤(即上訴人母親)都是我家養的,原告(即上訴人)無道德」等語,並損害上訴人名譽?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6年12月26日公然於法庭上出言不遜,以前揭言語損害上訴人之名譽;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經本院勘驗該日庭訊全程錄音光碟,僅在2分20秒左右,上訴人以台語稱道:「我媽媽住家裡九十年,他(指被上訴人)爸爸沒有養她,還用三字經罵我」,被上訴人則以國語答稱:「報告審判長,我阿嬤活九十六歲也都住在我們鄉下,沒有、、、。」,話未言畢,上訴人即回嗆:「隨便講講!」。迄庭訊錄音光碟全部播放完畢,未聞被上訴人指稱:「「阿嬤都是我家養的,原告無道德」等語(參本院9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且綜觀兩造上開言論,被上訴人無非係回應上訴人所稱「我媽媽住家裡九十年,他爸爸沒有養她」之言語,為自己的父親辯解而已,客觀上並不足以令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當無侵權行為可言。被上訴人既無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損害其名譽,應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賠償12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1,83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田玉芬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