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45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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