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3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731號,起訴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374、6130、72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係於民國96年1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96年2月8日始提出上訴,有卷附收文戳在卷可憑,其上訴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