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5號
上訴人 魏正丞
被上訴人上三川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均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277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068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