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3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裕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06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原案號:114年度訴緝字第116號),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何裕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之「在採購契約書上出賣人欄位,盜蓋『歐客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文計3枚」應更正為「在採購契約書上出賣人欄位及騎縫處,盜蓋『歐客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文計6枚」,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何裕凱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證人 邱子洋 、告訴人 周海發 及 蔡裕盛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邱子洋遂行本案偽造文書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就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上開方式向告訴人蔡裕盛詐取財物,另偽造上開採購契約交予 陳建廷 ,足生損害於陳建廷、周海發及歐客商行,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足徵被告法治觀念無疑薄弱,行為實應予嚴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判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暨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學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供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是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雖屬犯罪所用之物,既由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被害人陳建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是就該文書本身,自不得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案犯行後,刑法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關於沒收之規定,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告訴人蔡裕盛詐得之新臺幣(下同)2萬元款項,係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欣樺、張添興、宋恭良、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
證據出處
採購契約書
「出賣人」欄內及騎縫處偽造之「歐客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文6枚。
他卷第21至23頁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060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