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陳周金葉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吳肇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