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甲○○出生於民國0年0月0日,於100年10月3日被列為失蹤人口,至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於104年8月11日以104年度亡字第14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於103年10月3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有卷附本院104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104年度亡字第14號全卷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係就已受死亡宣告之相對人再為聲請,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