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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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5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44│├──┼──────────────┼───────┼──┼──┤│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