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7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邱毓婷邱薇恩 債務人 邱泰榞邱慶章 債務人 潘品蓁潘麗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毓婷即邱薇恩前就讀建國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邱泰榞即邱慶章、潘品蓁即潘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借款本金7,5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邱毓婷自民國97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7,55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邱泰榞、潘品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IT48FK;※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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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IT48FK;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IT48FK;法送達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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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IT48FK;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IT64J6HQ0G2L28X2FK;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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