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025號
原 告 吳鈞凱
被 告 陳孝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
於原告民國109年7月22日起訴時係位於苗栗縣○○鎮○○
路○○○巷○○號(已由原戶籍址桃園市○○區○○○○街○○○
○○號遷出),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