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963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藝峰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