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963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藝峰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更多裁判書